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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相關規定: - 根據11人制足球規則,辦理預賽及決賽。
- 比賽用球,採用4號皮質比賽型足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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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細則: - 比賽依據國際足球協會FIFA規則實施。
- 出賽球員,應攜帶『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(需有照片)正本』於賽前20分鐘至紀錄台備查,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(出場球員不足7人時該隊以棄權論,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)。
- 預賽每場比賽為20分鐘,不分上下半場;決賽為30分鐘,冠軍賽為40分鐘,各場次均分上下半場,中場休息5分鐘。
- 比賽期間替換人數預賽每場每隊最多可替換3人, 決賽每場每隊最多可替換5人, 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不可再替換入場。
- 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,並遵守足球規則『 技術區域條款 』之規定,尊重裁判的判決,配合第四裁判管理,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。
- 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(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,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)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,該場比賽不得出賽。
- 各球隊預賽比賽時,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,若未登錄者,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,若二 隊皆未登錄,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,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,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。決賽時將穿著大會贈送之球衣參賽。
-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,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外,已賽成績不予計算,若是已進入八強之球隊將收回大會所贈送之球衣。
-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,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,並查證屬實者,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(已賽成績不予計算),惟不另議處。
-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,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,已賽成績不予計算。
-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、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,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,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。
- 比賽中,如遇二次黃牌(不同場次)被警告之球員,應『自動停賽』一場, 再黃牌警告時,則應再『自動停賽』一場;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,應『自動停賽』一場,又被黃牌警告時,則應再『自動停賽』一場(預賽紅黃牌不被列入決賽計算)。
- 比賽中被裁判『警告』或『判罰出場』之球員,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,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。
- 比賽期間,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,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,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。
- 比賽期間,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,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,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,得依競賽規程第二十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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