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次判別:
- 每組4 隊,分A.B.C.D.4組,積分最高的前2名晉級決賽,勝一場得3分,敗一場0分,和局各得 1 分。如兩隊積分相同時,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勝負球差、進球數判別之。如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勝負球差、進球數又相同時,則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點球,以此類推,直到分出勝負為止。
-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,則以抽籤決定晉級隊伍。
- 淘汰賽: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,不延長比賽,直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,各派5人。
- 冠亞軍賽: 冠、亞軍賽兩隊比賽時間終了為和局,不延長比賽,各派出5人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。
申訴:比賽除資格問題,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,其他申訴事件,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
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,交由大會處理,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,
保證金沒收,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